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小编推荐]
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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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
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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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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