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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1-26【生效日期】

1994-01-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二、

二、实行医疗费用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根据我省职工目前实际收入水平,挂钩的比例实行限额封顶,即一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个人负担的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10-20%、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指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项目)的5%;退休人员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5%、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的3%。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个人负担部分全免。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及因公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与个人挂钩。

三、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及超定额分担比例。各地应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由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定额。

实行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后,公费医疗经费超定额的开支,除按规定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财政、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合理负担,由财政负担70-50%、医疗单位负担10-20%、享受单位负担20-30%。

四、

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公费医疗患者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给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做得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奖励;管理不好的,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

五、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清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人数,杜绝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制止乱收费;

(三)坚决纠正公费医疗中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出售非治疗性药品,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处置、检查等;

(四)实行定点医疗、转诊转院、检查监督等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未完,全文共17944字,当前显示14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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