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管理细则
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临床医生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广大参保人员及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医疗基金平稳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基金透支风险,促进社会保障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望各位临床医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1、严格掌握收住院标准,杜绝人情住院或非必要和高风险者的收治病人,严格按照我院核定床位数收治住院病人,2012年我院核定床位数为105张,望大家慎重对待参保病人并作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可请病人到医管科了解详细的医保政策,否则,所发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2、接诊医保及农合病人时,必须先检查“三证”,主管医生及护士一定要检查病人是否与证件上相片相符(病人带相片的保险证应留在病区护理站或院医保科,病人出院结算时返还)。如发生冒名顶替,其住院费用由临床医生与护理科室各承担50%
3、主管医生要严格执行医疗常规,执行首诊责任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所有检查和治疗要有医嘱,有记载,有报告。严格控制次均费用,执行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次均费用,执行次均费用控制标准,超出部分由主管医生按比例承担。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病程、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损失全部由主管医生负担。
4、医保及农合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必须由家属或病人签具知情同意书并由病人自付费用,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应签具知情同意书并先办理审批手续。违规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主管医生负担。
5、医生要严格掌握医保及弄药品使用范围,尽量使用范围内药品(如病情需要用范围外药品,应向病人解释清楚并签具知情同意书,由病人自付药费,并请病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字,注明自付,出院结帐时,作自付处理,或开门诊现金处方,让患者或家属自行门诊取药)。如果医生开具医保及农合目录外药品未征得医保及农合患者书面签字同意且目录外药品超过总药品费用的7%,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生全部负担。
6、部分控制药品,若病情紧急作为抢救用药(如白蛋白、脂肪乳等),一定要签具知情同意书并有科主任签字,否则,作违规处理(平诊病人严禁使用控制性药品)。医保及农合病人输血血费全部自费,医保及农合基金不允支付。
7、医保及农合患者出院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一般疾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的原则带药(针剂不得外带),否则,所发生费用由医生全额承担。
8、医务人员应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两次住院之间要间隔十五天以上(15天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严禁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办理家庭病床、冒名顶替住院、为医保患者家人或亲友开搭车药等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同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配合出入院结算处进行催缴住院款。否则,经查处违反规定的,由主管医生承担一切责任。
9、各科室要实行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报告制度,对单次住院发生费用5000元以上或住院时间1个月以上的要及时向医保科及主管领导报告,对于未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主管医生全部承担。
10、在住院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发生的费用由开单医生赔付。(如患者为多种疾病,必须写明多种诊断)。
11、医保及农合住院患者的处方不能开滋补品。(详见2010年版医保用药目录)。医保及农合处方不能开小儿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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