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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

第一篇: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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