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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2007-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数字大庆”的总体部署,规范全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大庆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部门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通过“让胡路信息网”向政府内部及社会公众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区直属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标准,共享信息;注重应用,讲求实效;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喇嘛甸镇人民政府、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济计划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让胡路区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信息中心,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信息中心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是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及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及安全的组织实施。并成立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以保证本部门电子政务的推进落实。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区政府信息中心会同区经济计划局、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凡属公建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其中。区政府信息中心要先对该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方案进行预审,并提出指导建议,规划部门根据建议,审批信息化建设方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区政府信息中心要对该项目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监理,并将监理报告提交工程验收部门,作为该项目信息化建设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建设本区重点基础性数据库,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各部门要按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需要单独开设专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政府信息中心依据政务网整体规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九条政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每年需列支一定数额的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部门需要新建、扩建、改造升级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将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报区政府信息中心,由区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招标;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第十一条区政府信息中心对招标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工程完成后,由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验收,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备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若有报废更换的,由更换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区政府信息中心依据编委核定的编制、部门的职能确定配备标准,会同区财政局、国有资产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提出采购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方可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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