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档案管理办法
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4-11
点击率:1820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退字[2003]3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我局根据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指在退耕还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程档案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退耕还林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工程档案人员,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第九条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工程文件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标准的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保管期限与密级的调整、价值鉴定与档案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整理和提供利用。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调动前,须将个人保存的文件材料悉数移交工程档案人员,不得擅自带离原单位或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对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粮款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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