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贯彻党务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2018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全省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各级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把党务公开放到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党务公开工作。全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办公室(厅)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党务公开工作。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党组以及党的其他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全省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省党的各级组织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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