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
一、复核与审理的定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复核与审理是这样解释的。复核,意思为审查核对。审理,意思为审查处理;复核与审理相同之处均有审查职能,即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不同之处是复核强调审查的同时,注重核对,只需指出问题,不强调处理和解决问题。而审理更强调审查后需处理,不能只提出问题,关键是要解决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审理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独立的第三方根据争辩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核实案件情况,是判决的前置程序,多见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后来审理这一概念逐渐扩展到执法领域。
二、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形成
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建立了审计复核制度。该规定运行七年后,2003年01月23日,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明确审计复核概念,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2004年05月26日,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六号令),完善了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三级复核制度。
2008年4月9日,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提到:“必须把严把质量关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署法制司的‘复核’应该改为‘审理’。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除了对每一份审计报告进行基本的复核外,还应该把审计实施方案与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结果作对比„„”,首次提出了审计机关“审理”概念。同年9月,审计署办公厅正式印发《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明确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10年9月1日,审计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8号令),审理作为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监控的手段之一,被正式载入部门规章。
三、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内在联系
1、目的的一致性。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都是审计机关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都是通过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严格的程序、明确具体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
2、性质的一致性。审计审理和审计复核都是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都是审计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措施,都是由审计机关内部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具体独立实施,可以说是“审计”的“审计”,即是对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完成的“审计产品”的再“审计”。
3、责任的共同性。不论是审计复核还是审计审理,作为负责复核或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都要对复核或审理的内容、结果承担质量责任,这是不容含糊的。
四、审计复核与审计审理的区别
1、介入时点不同。审计复核往往是在审计组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送审稿,审计组将相关审计文书送法制机构后进行的,属典型的事后审查。审计审理是在审计组审计进点时就介入到出具最后审计报告为止,既可以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到审计现场或被审计单位,还可直接参加审计进点会和意见交换会。审理基本上介入了审计全过程,实现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属于审计机关内部实施的“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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