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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防止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组织13个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择优推选部分长途客运企业,自2013年1月起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又多次印发,或联合公安部印发通知部署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400余家客运企业、3500余条客运班线、7600余辆客运车辆、840余个接驳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运输组织效率提升和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试点期间,接驳运输车辆未因凌晨2时至5时运行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驳运输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试点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接驳点管理不规范、甚至发生虚假接驳现象,接驳点集中度较低,企业接驳运输成本较高等。此外,部分未参与试点的省份、企业提出了开展接驳运输的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充分调研和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底线。《办法》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驳组织方案,方案设计应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设置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实地查验接驳点,对直接运营的接驳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和接驳点设置管理均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提交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自律、协作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明确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依托接驳运输管理平

1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获取接驳运输凭证、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应建立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对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强化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保障接驳运输规范实施。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惩戒。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接驳运输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对企业、驾驶员的虚假接驳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督检查,建立接驳运输违规信息抄告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接驳运输企业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信息管理、运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6章,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未完,全文共16745字,当前显示14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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