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埠镇集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镇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提升集镇整体形象和品位,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和谐的集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埠镇集镇规划区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镇综合管理是指集镇市容市貌管理、集镇环境卫生管理、集镇交通秩序管理、集镇市场经营管理、集镇建设管理、集镇基础设施管理、集镇绿化管理。
第四条杭埠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集镇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居民自治,坚持专门管理与群众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镇综合执法分局是集镇管理的主管和执行部门,负责集镇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镇综合执法分局的各职能部门(环卫、绿化、执法大队等)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搞好集镇管理工作。
街道居委会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助镇综合执法分局搞好集镇管理工作,配合分局职能部门抓好集镇建设管理。
广大居民应积极参与文明卫生集镇创建活动,争当文明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第二章
集镇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集镇规划区的建设必须按《舒城县杭埠镇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其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整洁、美观。
一、对影响镇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房、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者,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改建阳台、升建楼顶,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堆入或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
三、雨阳棚的制作、安装必须服从镇综合执法分局的管理。
四、禁止在街道的电杆、路灯杆、街道树上吊挂衣服、及悬挂、张贴广告牌、宣传标语。
第八条在集镇内主次干道两侧(含门店)从事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行业,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污染环境;不得从事有碍镇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各类加工作业。
第九条禁止占用镇区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各门店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要保持店容整洁、店外清洁卫生,保护门(店)前树木;物品摆放整齐,不出店门。
第十一条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要注意安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燃放过后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自行清理,并运往指定的垃圾倾倒点。
第十二条各类摊点(含冷饮、饮食、水果等)必须到指定的位置营业,摆放整齐,并搞好摊点周边卫生,禁止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
第十三条所有户外广告设置者要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搞好设置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行人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
非营利性广告(含过街横幅、宣传牌等)必须报镇执法分局备案,并按规定设置。设置期满后,由设置人(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禁止在建(构)筑物、电杆、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和树木上乱刻、乱贴。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网线。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镇区道路。出现坑洼、碎裂、下水道堵塞、污水浸渍路面等情况,镇执法分局必须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在镇区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清洁,不得泄漏、遗撒,并具备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三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集镇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街道、车站、广场、居民区、集贸市场、河道及主要道
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未完,全文共16418字,当前显示14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