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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2010-5-19来源方式:原创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自身职责的规定,以国家税法为依据,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前提,通过规范的征管手段、科学的管理方法,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引导纳税人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税务机关提出了要树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观,贯彻落实税收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再次把纳税服务工作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但目前纳税服务中暴露出一些客观、实际的问题,难以满足当前税收形势发展的需要,阻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现就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纳税服务作为新征管模式下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纳税服务工作的支点被相对弱化

当前,纳税服务被从过去附属于税收征管的位置剥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项与执法并重的工作,这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当前剖离出来只谈纳税服务工作,其是缺乏有力的支点的,因为它必须是要以依法治税和规范管理为支点,它是无法脱离二者而独立存在的,它有别于单纯的商业服务,其必须是在依法治税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之上的,而当前我们强行将其剖离,更多的声音、动作和取向都直指纳税服务,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弱化了纳税服务的两个支点。

(二)对纳税服务中“服务”的定位存在偏差

纳税服务不等同于商业服务,此“服务”非彼“服务”。商业服务是一种最常见的民事行为,是平等的双方民事主体基于双方合意而建立起的一种具有等价支付的对等关系。而纳税服务涉及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施行者和相对人,是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对等关系的征纳双方建立的一种行政关系。单纯的商业服务是柔性的,其服务标准是具有弹性和随意性的;而以执法和管理为支点的纳税服务则是刚性的,它的标准是唯一的、甚至是被法定的。因此,将纳税服务与商业服务相提并论,以商业服务的标准来要求纳税服务,其可比性甚微,缺乏科学性、缺乏可行性。

(三)纳税服务被赋予的职责过高

现行税收工作发展中的矛盾以及税企间的不和谐,其本质不是因为服务不到位,而是因为执法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及工作效率不高,受现行机制体制的制约,纳税人最想要的公平与效率我们不能实时满足并给予。而现行制度文件赋予了纳税服务过高的地位和职责,甚至将其放在了与执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但是我们现行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并不是通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就能解决的,因为纳税服务不是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只是依法治税和规范管理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单纯的纳税服务只能解决表层的问题和矛盾,试图以抓服务来提升管理水平或是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水平是行不通的。

(四)工作效率直接影响服务效率

目前,ctais2.0系统的稳定运行,电子办税平台、网络报税、网络认证、一机多票系统等相继推广,方便了纳税人办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但实际应用效果却并不佳。如:纳税人采用电子办税平台进行电子报税后,税款并未立即进国库,还需纳税人到办税厅拿纸质税票办理缴税业务,纳税人缴税的过程更复杂、时间更长,并未从根本上方便纳税人。

(五)冲破“围城”的创新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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