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专题
依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按照高起点、高水准、规模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要求,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下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园区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园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范围内园区的规划、布局;监督检查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
1内园区的申报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5个。原则上每个市(州)每次申报园区不超过2个。
第七条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被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6号)中关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即: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园区(基地)的评选;在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创新文化项目方面,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入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吉林省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园区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可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九条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规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
2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商业及其它相关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较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企事业法人。
(八)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对初审合格的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负责向省文化厅提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省文化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对评审合格的,经省文化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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