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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报

我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记者吴振宇

本报景宁6月22日电(记者吴振宇)6月22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该案是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被告为景宁县国土资源局。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景宁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景宁华途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1616万元及违约金,该县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催缴。

景宁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华途置业催缴土地出让金、相应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该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华途置业进行书面催缴,并于2017年9月回函县检察院:若华途置业未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1616万元土地出让金,便启动解除合同程序。但该县国土资源局和华途置业并未按期履行建议要求。

今年4月12日,景宁县检察院就本案向云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景宁县法院立案审理。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今年1月至5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01件,立案448件,启动诉前程序案件345件。在所立案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97件,占88.6%。

第二篇:舟山首例诉讼诈骗案昨日宣判一张借条想收两回借款舟山首例诉讼诈骗案昨日宣判一张借条想收两回借款

2010-05-2616:34:00来源:浙江在线(杭州)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

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郑某归还250万元借款未收回借条,乐某以借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最终乐某“聪明反被聪明误”

昨天下午,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乐某诉讼诈骗一案作出宣判,判处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普陀法院介绍,这是我市首次判决的诉讼诈骗案。

2009年5月4日晚,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向乐某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同年5月13日至15日,郑某通过账户转账将本金及利息归还乐某,但乐某未将借条退还。此后,郑某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而出走国外,乐某得知后遂产生利用郑某250万元借条未收回而提起诉讼诈骗钱财的念头,并在2009年8月20日,以借条为依据,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郑某归还250万元及利息38646元。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乐某有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线索,乐某见事已败露,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致使诈骗未遂。2010年1月22日,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9日,检察机关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诈骗罪名成立。

据介绍,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或以虚假之陈述,或提出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而达到其不法诈财之目的,从而强制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近些年来,由于虚假的诉讼行为人所追求不法利益与成本相比反差巨大,民事诉讼相关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虚假的诉讼在法院民商事审判中愈演愈烈,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也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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