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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交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路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制、纪检、人事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路路政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理程序错误的;

(五)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错误、造成法律后果的;

(六)办理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和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不遵循法定期限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八)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通过下列途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审查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四)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应当承担执法过错的

第八条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情况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酱部分赔偿费用;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过错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公路管理机构孰行;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移交所在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追究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对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三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同时报送所在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美规定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作出。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原作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枫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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