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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1】

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颁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把好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和备案审查关

(一)施工或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工作,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通过能力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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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案审查。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外委送检。

(二)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经母体检测机构核查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并签署核查意见后,方可将试验室备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核验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对其软硬件进行认真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五)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质监机构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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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备案后,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检测证人员的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七)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应中途变更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报备,且该工地试验室应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要切实抓好工地试验室的内部管理

(一)母体检测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管理职责

(二)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变更的,每次宜变更1人且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三)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杜绝试验检测人员“挂名”上岗现象。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因事请假超过3天应书面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和实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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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地试验室应高度重视试验规范、标准的使用管理,定期进行规范查新,一般一年不少于4次,确保所使用规范、标准现行有效

(六)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并严格按检定结果进行使用。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时、规范、客观、准确。

(七)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记录报告的管理,确保做到“四个对应”,即试验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原始记录及台账须连续完整并胶装成册,不得缺页,资料更改须规范,不得涂改。所有试验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发。

(八)要严格执行不合格材料上报制度。工地试验室经自检或外委检验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每两个月向项目质监机构上报一次不合格材料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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