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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和分级)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

-1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违法行为,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建立责任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九条(制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

-3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三)设施、设备、装臵、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四)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臵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七)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三)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四)相关方进入、撤出;

(五)发生事故;

(六)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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