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新财行〔2014〕3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
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自治区工商联。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接待费预算中按标准开支外宾接待经费。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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