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茶政办发〔2011〕154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招投标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1—茶陵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
处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
制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秩序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株洲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3.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4.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5.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2—替行使职权的;
6.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县招投标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7.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8.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10%以上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30%以上的;
9.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10.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参与资产(资源)处置的组织和个人,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不良行为:
1.竞买人不遵守招投标(或拍卖)会场纪律,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2.竞买人以诱导、威胁等方式阻止其他竞买人进入招投标会场的;
3.竞买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而强行进入会场的;
4.竞买人不按工作人员指定座位就座的;
5.竞买人大声喧哗影响会场秩序的;
6.竞买人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阻止招投标的;
7.有其他违反参与资产(资源)处置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
—3—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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