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
一、接待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
二、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四、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五、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六、赠礼对象。仅为对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七、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八、外宾在雄期间的医药、邮电通信、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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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陪同(客)人员规定: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十、陪同人员经费管理。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十一、违反财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有关条例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新财行〔2014〕3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
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机关外宾接待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自治区工商联。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和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未完,全文共13537字,当前显示140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