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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10年12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为确保此条例在我校得到贯彻落实,根据博乐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四月自治区第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精神,特制定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教育全校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法律素养、文化氛围和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工作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博乐市高级中学华中师大一附中博乐分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杨国红(校长)、王会军(书记)

副组长:马从斌(德育副校长)、王爱杰、(教学副校长)、丁旭升(后勤副校长)

组员:政教处人员、年级组主任、班主任、全体教职工

三、目标任务

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主要任务。

1、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大力宣传此次活动,让全体师生认识到此次活动的重要性

2、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题的班会,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

3、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

四、活动对象和要求

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对象是:全体教职工、学生。

具体要求:

1、政教处人员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良好氛围

2、我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对象都要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教材。

3、要结合高中生特点,通过校园广播、主题班会、课外教育、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地搞好对高中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实施阶段规划

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从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5月20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活动准备阶段:(2011年4月15日—2011年4月20日)

(1)成立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日常工作,重点做好教材准备、宣传发动和骨干培训等工作。

(2)利用教工大会举行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活动的启动仪式。

2、宣传落实阶段:(2011年4月21日—2011年4月30日)

(1)加大校园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校园宣传橱窗定期张贴宣传海报;制作宣传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容贴入宣传栏中;教室黑板报定期出法制专刊;通过网络宣传法制宣传教育的相关信息;周一国旗下的讲话,结合学校的常规检查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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