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规范化的思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刑事处罚的轻刑化趋势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非监禁化趋势日渐显现。近年来,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比例正逐渐加大。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以监禁场所内的执行活动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随着刑罚执行方式的变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盲区也日渐扩大,刑罚监外执行监督的规范化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崭新课题。

一、推动刑罚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是解决当前监外刑罚执行活动突出问题的必要路径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基本的业务之一,而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则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刑罚执行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监内执行,因犯罪分子在监狱和看守所服刑而使监内执行监督工作比较容易。监外执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作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执行机关对在家居住的罪犯执行刑罚。具体可作出以下分述:

(一)刑罚监外执行活动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刑罚执行改革还刚刚起步,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实践中非监禁化的执行措施尚停留于概念和表象上,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外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些条文,只是规定了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罪犯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何交接、执行机关如何执行、考察和监督,执行机关如果执行、考察和监督的工作失职应收何种处罚,如果罪犯不配合执行机关的工作将受到何种处罚等等这些均没有具体的规定。

2.文书送达和人员交付执行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组合成的:(1)法院文书送达和交付执行工作不规范,有的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有的甚至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应当送达的机关和部门;(2)公安局没有明确统一收取法律文书的部门,使有的法律文书直接送到派出所,有的送到公安分局,造成内部交付执行环节脱节、文书交接工作不畅的现象;(3)部分执行地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地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这里的“居住地”一般理解为户口所在地,但是也可以理解为经常居住地。当前,人口流动性极大,特别是一些打工或经营者,居无定所,人户分离的现象极为普遍,到底应该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经常居住地,就面临着一个选择的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两地执行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4)部分执行机关不明确。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往往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副本交检察院备案;假释由法院做出裁定,副本交检察院,这其中如何进行监督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上规定不具体,操作中自然会产生困难;(5)全国各地送达执行书的送达方式不一致,容易造成脱漏管情况。


(未完,全文共13549字,当前显示13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