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消防管理办法
地面消防管理制度
一、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小庄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小庄煤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单位要遵守公司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四条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五条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八条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九条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六、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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