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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火工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2009—06—29发布ga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securityprotectionrequirementsfor

civilexplosivesmagazine

—08—01实施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李军刚、亓希国、张国亮、谭权、章文义。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设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教学、科研、检测等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非军事目的工程爆破的爆炸物品储存库。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爆炸物品储存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civilexplosives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unitofcivilexplosives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

3.3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protection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3.4人力防范(人防)personnelprotection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3.5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protection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6报警值班室alarmdutyroom用于设置治安防范控制系统的建筑物

4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建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

4.1.2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a)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4.2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4.2.1技术防范应符合gb50348要求

4.2.2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4.2.3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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