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的通知
内淘汰落后办〔2008〕5号
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我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核查验收。在验收工作中认真填报验收表,并逐级履行签字手续。已经完成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盟市,请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验收材料报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
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的指导和验收工作。各盟市、旗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的指导、验收工作。
第二章淘汰标准
第四条、钢铁行业按下列淘汰标准执行:
(一)拆除高炉、转炉、电炉炉体;
(二)拆除配套的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
(三)场地平整完毕;
(四)拆除设备已解体;
第五条、水泥行业按下列淘汰标准执行:
(一)拆除落后窑、磨机等设备;
(二)场地平整完毕(不包括改建为水泥粉磨站的企业);第六条、其它行业按下列淘汰标准执行:
(一)拆除生产设备;
(二)场地平整完毕;
(三)拆除设备已解体;
第三章验收资料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停和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要提供下列验收资料:
(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报告书》;
(二)企业批准建立文件;
(三)企业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报告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落后产能、淘汰依据、淘汰时间、淘汰方式、落后设备处理去向);
(四)淘汰现场、设备解体的影像资料;
(五)填写《拆除落后产能设备证明》。
第八条、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企业、旗县、盟市、自治区各存档一份。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九条、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验收工作,按照旗县初验、盟市验收、自治区检查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根据自治区已公布的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企业名单,所有被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生产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报告书》。
第十一条、旗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对企业的淘汰情况进行初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签署初验意见,并上报相关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盟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行业专家,对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签署核查验收意见,并上报相关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区淘汰落后产能验收资料报送情况,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全区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生产线)工作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符合淘汰标准、验收资料齐全、验收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判定为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方确认为淘汰落后工作完成。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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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的通知
内淘汰落后办〔2008〕5号
各盟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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