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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

台建规转(2009)2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许可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第1页共8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目标内,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及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

(2)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建筑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挂靠或违法分包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承揽业务、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7)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8)其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实施专家论证的;

第2页共8页(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未交底就进行实施的或方案落实不力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相关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5)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不符合要求的;

(6)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立民工学校的;

(7)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和实施安全交底制度的;

(9)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10)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11)施工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

(12)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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