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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奖罚管理办法[五篇]

第一篇:关于现场奖罚管理办法乌鲁木齐项目

施工过程违规违章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园区开发项目---海关、国检办公楼、联检大厅及卡口项目,项目投资大、工期紧、任务重、影响面广。为了严格规范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对不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制定有关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对不文明、不科学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违规行为形成约束,强化现场管理工作,完成工期目标,不断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协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在施工过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建筑法、行政法规、规范而产生严重后果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按法律规定程序和行政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条在现场实施违规违章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处罚种类及程序

第一条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二)明显违反有关施工规范、安全规范、规程、制度的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第二条检查人员发现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违规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3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违规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监理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存档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条检查人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当填写违规行为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种类、事实、依据及罚款金额(如有罚款)。如给予“警告”处罚,被处罚单位应及时对违规当事人给予教育并加以整改;如给予“罚款”处罚,当事人所在单位应负责收取违规当事人所交罚金,并在收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24小时内将罚款主动交给监理单位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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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甲方总体计划、施工合同的工期要求、会议要求及时调整、修订及上报自己的进度计划及相关方案计划,并积极地按照修订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若未按时审的报将按每一缺项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一)所有人员不准在工地现场喝酒、打架、赌博等,违反一次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按审批后的平面布置图搭建,如需增加、改变,应按要求报甲方、监理审批。如发生乱建现象,除无条件拆除外,另将给予10000元罚款处理。

(三)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接收的,该单位月工程进度款不予审核、签认,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四)现场材料堆放要按要求堆放整齐,做好标识,易燃材料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和专人管理。若发现乱堆放现象,且不标识,处以5000元罚款。

(五)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严禁无事乱窜工地并偷拿、设备料及机械设备,若发现以上现象除照价赔偿外,另将给予5000元罚款处理

(六)对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道路应定期洒水降尘,施工材料禁止在道路上堆放,必须保证道路通畅,否则一次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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