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者50人至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者10人至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至2人死亡,或者1人至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本办法,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事故调查
第六条
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人至9人或者重伤30人至4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一次死亡3人至5人或者重伤10人至29人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至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地)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1人至4人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管辖区域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中央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和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地)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或由政府授权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调查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未完,全文共12792字,当前显示14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