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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第三条隐患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

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

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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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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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隐患责任倒查隐患内容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2)矿井有触及安全红线的;(3)矿井违反“三非十六违”的;

(4)矿井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的;(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报告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生产列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不符合矿井实际及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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