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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2)

第一篇: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2)中共会宁县委办公室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6月30日

会宁县处理信访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切实规范信访秩序,及时妥善化解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甘肃省信访条例》和《甘肃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从超前预防、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的环节入手,确保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等制度,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要建立县、乡、村三级信访工作网络,乡镇、社区、村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考核。

第五条要建立信访、纪检监察、司法、民调、综治“五位一体”的信访工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别是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实行领导包案,做到包案、责任、处理时限“三落实”。

第六条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最初受理的部门要及时处理,能解决的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向信访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转办情况。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群众联名来信,由直接责任单位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或回复信访人。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信访情况,了解信访动态,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凡有可能来县上市等越级的集体访和有跨地区串联倾向的上访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必须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信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要严格依法、按政策规定处理上访问题。有法律依据的,要依法解决;无法律依据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于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并积极解决其合理部分;对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息诉罢访;对涉法上访问题,由政法部门协调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一般信访问题处理工作程序:

(一)县信访局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审查受理后,按照问题分类、所属性质批转给有关乡镇或职能部门归口办理。各责任单位对县信访局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时限20日内办结,当即能解决问题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不符合有关政策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县信访局。

(二)信访人不服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由县信访局提交县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信访人对县信访联席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由县信访联席会议按照工作分工提交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由县信访局予以答复,信访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要落实稳控管束措施

(三)重大信访案件由县信访局呈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处理,在规定时限15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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