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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桂林政发〔2006〕26号

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一)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二)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三)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四)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

(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六)商品竹材类

(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

(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二、关于薪材运输管理问题

薪材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生活燃料用的木材。凡是超出农村居民生活自用燃料以外的木材,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

凡是运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经营加工原料的木材,按原木、原条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不得以薪材名义进行运输。

三、关于“三剩物”运输管理问题

“三剩物”是指木材加工剩余物、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为了充分利用木材资源,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三剩物”不实行凭证运输管理。运输边皮废料、木糠、刨花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输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的,必须持有伐区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注明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出自的伐区、采伐证编号、批准采伐数量以及其他能证实所运输造材或采伐剩余物来源合法的依据。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大对木材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制止非法采伐的林木进入流通领域。各地要开展一次以整顿木材流通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对以薪材名义运输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用烧材木材的,一律按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经营木材加工单位特别是中高密度纤维板和木片生产企业原材料收购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非法收购木材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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