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在库食品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准确,科学储存,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常温库为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为2-10℃,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
三、对在库食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库(区)为红色。
四、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食品与墙面、顶棚(房梁)和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通道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做到“五距”适当。
五、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规范操作,怕压食品须控制高度。食品按批号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做到堆码规范。
六、建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货位登记卡,动态、及时地记载食品进、存、出状况。
七、实行效期管理,对近效期每月实行二次催销,避免过期失效,确保在库的质量。
九、温湿度监测系统每分钟对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措施调控,并记录。
十、在保管人员核对帐货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十一、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食品的清洁卫生,每月清扫,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工作。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严防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入和流出,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维护本企业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对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控制,由质管部门具体负责。
三、经药监、药检部门分布的与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的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均为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四、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立即拒收,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由质管部门确认后,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做适当处理。
五、在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经质管部门确认后立即停售,追回已售出的该批号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经药监、药检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须立即停售,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售出该批号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听候处理。
七、当地药监部门到本企业调查某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为加强本企业在食品经营中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和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报废(因假劣、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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