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慈善法》的工作思考 - 苏州市民政局范文
第一篇:学习《慈善法》的工作思考-苏州市民政局范文2016年第六期《江苏民政》慈善法专栏p16
关于《慈善法》的学习思考
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全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慈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作为主管慈善工作的民政部门尤其是专职同志,既要主动学习也要积极宣传;既要熟读掌握,又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从思想认识、工作思路、工作重心、工作机制等各方面入手,为《慈善法》的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做好充分准备。
一、充分认识肩负责任
《慈善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并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这将民政部门的慈善工作从原来的部门职能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从原来的部门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规范,同时也使民政部门的慈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自
1由动作”转变为“规定动作”,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到位。因此,《慈善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民政专职慈善工作的同志,不能光顾如何规范社会的一面,更要从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角度,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所承担的使命。从履行法律责任的高度,以《慈善法》为考量标准,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与《慈善法》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体制机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效能。通过《慈善法》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慈善意识不断增强,慈善活动规范开展,使慈善活动相关组织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注重拓宽相关知识
作为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兼具了慈善组织、慈善行为、慈善促进等各个方面,内容丰富、涵盖面广。要确保《慈善法》落到实处,必须了解、掌握相关知识,进行必要的“充电”学习。一是要正确把握有关概念。例如:《慈善法》将慈善界定为“大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的民政职能范围,还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活动一起纳入进来,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拓展空间,与国际慈善活动发展趋势相融合。这就需要我们的工作视野拓宽到民政以外,熟悉各个方面、各种类型公益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切实做好对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的认定工作。又如:《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
2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与常指的理财概念不尽相同。再如:慈善财产中的管理费用支出问题,慈善服务中的非营利性的判别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对这些相关的概念有十分清晰的掌握,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二是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慈善法》所涉及的内容,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民法》《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处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充电”学习,以帮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有未尽的疑问,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保持司法解释的统一,保证《慈善法》的顺利执行。三是要重视学习执法相关知识。《慈善法》赋予了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及开展活动实施管理执法的权力,要求我们对执法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能有必须清晰的把握,以保证每个管理执法行为及其过程都能公平、公正、合理、适度,符合依法行政的规范要求,从而确保《慈善法》良好运行。
三、依法调整工作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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