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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的思考

关于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的思考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是设区的市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对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探讨,有利于澄清认识误区,对于推进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顺利筹建和规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必要性县级人大原本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由于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尤其是自去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以来,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立问题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一是法律有规定。依据修改前的地方组织法,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才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一直没有也无权设立专门委员会。为此,2015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仅明确了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类别和数量,由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二是中央、省、市有要求。中发[2015]18号文件和湘发[2015]26号文件均要求县级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中共怀化市委常委[2016]10号会议纪要则进一步明确,同意县级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变更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三是工作有需要。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赋权,县级人大一直未设专门委员会,审议计划、预算,往往临时组建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难以实现专业化、专职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有利于县级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权履职。

二、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设计县级人大以前虽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普遍设立了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为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参考

(一)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法律地位。首先,专门委员会是县级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由此可知,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所设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权。其次,专门委员会须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置。首先要专委会设置主体法定。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如财经委可设综合股,法制委可设备案审查股,处理一般日常工作,人员不等。其次要依法组成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且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而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从本届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组成人员的任免,均须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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