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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

“20个不准”规定》的通知

攀枝花农商银行(筹),凉山州联社(筹),达州市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为贯彻落实省联社2011年8月22日召开的办事处主任会议精神,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严格管理、合规经营,省联社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个不准”规定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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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基本的制度规定和风险底线,一旦违反和突破,往往会形成重大风险或造成资金损失,甚至酿成案件。省联社制定出台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旨在进一步促进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增强制度执行力,加强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更重要的是要督促县级联社高管人员树立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和约束经营决策行为,从严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

二、“20个不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有违反“20个不准”规定的,一经查实,将首先对县级联社理事长进行问责处理,其次再根据违规责任划分对其他高管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主动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处理的,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处理。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20个不准”规定,全面理解其内容实质,对业务经营违规行为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违反“20个不准”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规性质和情节都比较严重的情形,必须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对其他违反规章制度但尚未触及“20个不准”规定的行为,也同样要依规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四、各县级联社要对照“20个不准”规定认真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末,全面查找业务经营中违反“20个不准”规定的行为。自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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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整改完善;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限期纠正规范。各县级联社自查自纠情况要存档备查,今后各类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彻底、该发现未发现、该暴露未暴露、该整改未整改的,将对县级联社高管严肃问责。同时,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各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20个不准”规定的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督促及时整改规范并逗硬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坚决予以顶格处理。

附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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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

1.不准对年度行业信贷政策明确要求退出的客户或项目新增贷款

2.不准对应评级授信的客户不进行评级授信,或对关联客户、集团客户不按规定统一评级授信,以及为满足客户贷款申请额度搞虚假评级授信

3.不准对证照不齐的借款人,或者资本金未达规定比例、未依法报经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以及未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安监等有权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的项目发放贷款

4.不准对个人客户发放项目或公司贷款,或者对无生产经营资质、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项目的个人发放非消费性贷款

5.不准对应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用流动资金贷款替换发放

6.不准对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或欠息超过3个月的客户发放非重组性质的贷款

7.不准以贷收息,以及在借款人未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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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准同一法人单位辖内多个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或者超过规定的贷款范围、额度、期限、利率等发放员工个人及其亲属贷款

9.不准发放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保证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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