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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县对小水电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点击数:556次字体:小大

案由:对小水电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提案者: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内容。小水电是廉价、环保、可再生能源。安康境内小水电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区域经济增长、财力的积累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截至目前汉江支流上建成和在建的几百座大、小水电站,大多数为截流引水式电站,流域生态环境已发生改变,普遍存在电站下游河道脱水干涸状况,稀有物种已经灭绝,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困难,老百姓已经品尝到了小水电开发所酿出的苦酒,且时见媒体报道。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也于2007年通过实地考察岚皋、紫阳小水电开发状况,提交了专题调查报告,客观反映了小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建议“对没有按规定预留生态水下泄流量的水电站,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责令电站业主实行工程技术改造,确保库坝下游生态水流量......”时至今日,大多数小水电站库坝下游河道依然干涸、裸露,引发的社会矛盾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生态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恢复,库坝下游受损害的老百姓意见依然很大。为使危害不再扩大,矛盾不激化,再次建议:

1、必须正确认识小水电开发与环境生态的关系。在小水电开发过程中,开发应主动适应环境生态,把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不能仅仅盯着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而应该着眼长远,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彻底改变“技术经济最优”的工程目标。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2、规范水电开发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政策要进一步加强。要综合考虑小水电开发的“自然强度”和“社会强度”,并将其作为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小水电企业的管理;要核算生物多样性价值,将环境成本纳入小水电运营之中,避免公共资源成为个别企业的“印钞机”;要进一步完善环评制度,在不宜进行小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小水电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

3、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对全市所有小水电站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对不按规定下泄生态水流量的水电站,导致下游河道干涸的,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及相关技术操作规程,责令电站业主采取工程补救措施,保证下泄水基本生态流量。努力将环境对生态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让老百姓看到其利益得到保护和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的实际效果。

4、对拟开发小水电,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要按照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取水许可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小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市水利局的复函]

曾均德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对小水电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未完,全文共19041字,当前显示12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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