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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

一、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统称为学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主要指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三、学校是安全责任的主体,学校法人、校(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总责。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哪一级发生的问题,就问责哪一级责任人。学校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学校和校(园)长予以问责。

四、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对学校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不力,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及经费不到位,部署检查不落实的,追究学校和校(园)长的责任;

(二)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在所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管理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不严格执行学校安全防范制度、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职责任务的,追究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干部的责任;

(四)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校(园)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五、问责方式:

(一)约谈诫勉;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年度督导扣分;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行政警告;

(九)行政记过;

(十)行政记大过;

(十一)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停职检查;

(十三)劝其引咎辞职;

(十四)责令辞职;

(十五)建议免职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单独采用一种或综合采用数种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并视情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县市区扣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相关责任人采用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并在年度督导中对责任学校所在县市区扣分

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所在单位上一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学校发生一般轻微安全事件、事故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校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长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度督导扣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问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学校予以一票否决:

(一)年内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校舍倒塌、火灾、触电、交通事故、踩踏等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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