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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及防范

工商机关作为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经营者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时刻接受着监督和制约,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就产生了相应的执法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看不到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在推进工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进程中,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是维护执法人员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强化执法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监管质量,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工商行政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执法风险的概念

风险,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执法行为必定产生执法风险。工商行政执法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由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致并受外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诱发、对本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产生的不利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这种不利影响和严重后果在执法过程中表现为产生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中面临败诉;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提出指控。

二、工商执法风险的易发部位和环节

(一)行政许可:

1、对市场主体准入审查把关不严,使得不具备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获准设立(变更)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这类情况主要存在于前置审批行业的设立(变更)登记中

2、对公司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查把关不严,给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公司股东以及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减资登记、注销登记都作了明确和严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相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按照这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严格、审慎地进行审查的话,就会给自己留下了一个不可预知、无法消弥的隐患,一旦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清偿,必定会迁怒于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从而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和巨额的赔偿。

3、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登记决定时,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从而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

(二)行政处罚:

1、不按法定程序实施处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随意简化程序,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为借口对一些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罚,同时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不按规定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向当事人作告知;二是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主动和当事人协商处罚的数额,只要谈妥,就仅凭当事人的口述材料或提交的书面材料结案而不再去调取旁证。比如,在当事人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的计算上,以当事人没有建帐或无法查清为借口而采信当事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陈述;三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比如,一些执法人员自认为已与当事人就罚款数额谈妥并且能够控制住当事人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让当事人一次性在数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预推出的日期,不送达处罚告知(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或将两种文书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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