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实现食品药品安全源头治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在南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
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
1归集、更新、使用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行业从业经历、从业范围等;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第六条
下列信息属于准入信息:
(一)主体许可、认证、审评或备案信息。信息内容以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内容为准。
(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三)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第七条
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主体为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2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
(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
(三)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
(三)主体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七)三年内多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
(八)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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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