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体系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进行调研、排查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33000t-200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177号发布,省政府298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冶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4.职责
4.1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冶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冶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4.2副总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3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安全检查计划;负责公司级综合安全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的组织实施,整改情况的监督及复查。
4.4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5.隐患分级与分类5.1隐患分级
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例如: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转动部位护罩缺失、地面湿滑有积雪等。
5.1.2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冶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例如超过3个月)或可能造成较为严重危害的,
(2)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3)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超过10人的。(4)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有效整改的。(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6)涉及重大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负责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隐患分类
5.2.1基础管理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3)安全生产责任制(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安全生产投入;
(7)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8)作业管理(9)应急管理
(10)职业卫生基础管理(11)基础管理其他方面5.2.2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缺陷
(1)设备设施,例如防护罩、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失效,设备有异响。
(2)场所环境、例如现场卫生不整洁,有积水、工作场所照明度不符合要求,设备噪音大等;
(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例如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遵守劳动纪律,未按照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4)消防及应急设施,例如灭火器、消火栓未按照要求配置,数量不足,未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通道堵塞;
(5)供配电设施,例如配电室未封堵孔洞,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未铺设绝缘胶垫、变配电室出入品未设置调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例如防尘口罩,通风风机、劳动防护用品等配置,使用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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