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全文5篇]
第一篇: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关于“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鉴别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眉山市治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挂靠行为:
(一)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以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
(三)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等为非本单位人员。
(四)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人员。
(五)承包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
(六)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一)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三)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二)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
(三)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六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六)意外死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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