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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苏州市

【发布文号】

苏府〔2002〕86号【发布日期】

2002-08-13【生效日期】

2002-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2〕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26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条第五条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的受理和调查。。

第六条第六条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其所属各处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相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或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的胸牌。。

第九条第九条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第十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申报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在规定的办事时限内予以指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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