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促进我院审判人员依法审判,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纠正审判纪律审判作风上存在的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除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违纪案件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监督庭负责。
(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监庭除了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外,是本院行使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四)违纪违法案件调查部门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以及本办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追究范围。
(一)审判人员私自受理自己办理的案件。
(二)审判人员与律师联系办理的案件。
(三)审判人员为当事人介绍辩护人、代理人的案件。
(四)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及收受礼物的案件。
(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追究的案件。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纪律处分分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发津贴均由本院制度规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三)警告以上处分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适用。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及纪律处分适用
(一)自找案件未经院领导批准自办的,给予黄牌警告。
(二)与律师联系办案的,给予黄牌警告。
(三)私自受理案件并办理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视数额多少给予纪律处分。数额在一佰元以上不到一千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利用办案执行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他人谋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执行人员所收实支费不入帐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并全额收缴实支费。
(七)审判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办错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免去其审判资格,不得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八)丢失或者过失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十)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有意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的,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十二)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滥用警具、戒具或打骂、侮辱诉讼参与人的,给予扣发当月政法津贴和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未完,全文共9674字,当前显示1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