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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噪声的防治,创造宁静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以街道办事处或成片住宅区为最小单元,通过对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进行强化管理,综合整治,以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建委、建工、城管、文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下属各企事业单位超标声源的治理。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作出评估,制定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达到区域环境噪声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时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充分利用地形及建筑等阻挡噪声的传播。在进行管道、通风等专业设计时,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第六条向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强度的申报以当地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凡超标排放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成限期治理。

第八条排放噪声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闲置或拆除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已建成使用的噪声处理设施应纳入企业设备管理体系,定期检修或更新。

第九条建成区内排放噪声的单位,经监理,监测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给《厂界噪声达标证》,达标证有效期二年。

市环境监理支队、大队应对分管范围内已取得《厂界噪声达标证》的单位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单位,报请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吊销其《厂界噪声达标证》。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的土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阶段、装修阶段同时上报确有困难时,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以分阶段上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规定的标准。

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程度。确因经济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达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限制作业时间。仍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承建单位应与当地居民组织及有关单位协商,达成谅解协议,并负责安民告示。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当地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部门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指导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噪声由当地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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