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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5、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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