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做大、做强、做优”需要,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矿山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地,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所辖地域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医院、学校、各单位内部庭院绿化)、住宅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当把矿山绿化建设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员工生活质量,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加强矿山绿化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组织领导,鼓励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集团公司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集团公司的绿化工作。各矿、厂、处、公司、医院、学校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工作。集团公司林业处负责集团公司所在地(平旺地区)公共绿地的绿化及平旺公园的绿地建设。
第六条:绿化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凡绿化工作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第七条:集团公司绿委办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绿化工作进行动态抽查和定期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绿化工作考核标准详见《绿化工作考核办法》。
第八条。在集团公司管辖地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矿山绿化建设应当与企业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第十条:集团公司绿委办应当组织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矿山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纳入大同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矿山绿化规划由集团公司绿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绿化经费由企业管理费列支。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和正常养护标准,合理安排使用绿化经费。
第十二条:矿山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集团公司的花草树木实行集中供应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外购。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厂区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集团公司绿委办审批。绿化施工必须是集团公司内部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证》书的单位,绿委办负责对工程实施监督。第十六条:新建工程必须按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住宅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新建道路的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新建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原有铁路两侧,凡有条件绿化的,也要逐步营造防护林带。
(四)新建单位绿化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的绿化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旧厂、旧房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
(一)、
(二)、
(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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