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一)及时向所驻煤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督促煤矿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要求、决定。
(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和审查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
(三)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日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重点监督所驻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四)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违法违规建设,防止“三超”组织生产,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监督煤矿企业落实“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和最大班作业人数公示制度,严格按县安监局核定的采、掘工作面和入井人数组织生产建设。监督矿井严格井下密闭、栅栏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
(五)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查煤矿企业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煤矿相关报表,同时对煤矿上报县安监局材料进行审签。
(六)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好安全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促建设矿井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督促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方案》、《安全专篇》进行施工。
(八)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治理隐患。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九)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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