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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

第一篇:第一部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第一部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去年以来,我市相继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人员录用调配、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控制了人员无序增长,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规范办事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今后的人员调配工作,近期,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通知》(济人字„2009‟28号)文件,提出了“七个严格”的规定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把握人员调配政策,执行好“七个严格”的要求,下面进行说明。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严格控制超编制或无计划调配人员;

(二)严格控制从县(市)区和外省市调配人员;

(三)严格控制机关从企事业单位调配人员;

(四)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从企业调配人员;

(五)严格控制逆向调配人员;

(六)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配人员;

(七)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二、人员调配政策及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按编制、增人计划和岗位职数进人

按照编制管理、人事计划管理和岗位管理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要有编制空额,凡没有编制空额的单位,不得调入人员。

●第二,要有增人计划,凡没有增人计划的单位,也不得调入人员。增人计划以年初市人事局下达的补充人员计划数为准,并根据单位进人情况和编制空额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拟调入人员审批同意后,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字[2009]24号)要求,办理人事计划卡,作为入编、核拨工资、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第三,要有相应的职位(或岗位)职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副处级以上干部,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般应有空缺领导职数;事业单位调入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考虑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等情况,岗位已满或无岗位的,一般不得调入该类岗位人员。具体要求按照去年12月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在干部调整时妥善处理好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关系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机关调任、转任公务员和补充工勤人员问题1.公务员调任

2公务员法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是指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公务员队伍任职的行为。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分别是公务员系统的一个“进口”和“出口”。

●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二章第

六、

七、八条对调任条件有明确规定。调任方法一般是对拟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调任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考试,通过考试决定是否调用此人。一般的调任程序有:(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严禁将未经公开招考录用人员调入公务员队伍。△严禁将不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调入公务员岗位。

2.公务员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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