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乌海市地税局机关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遵照有关政策规定,本着“收支合理、程序规范、集中统
一、审批严格”的原则,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管理要求
市局机关财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安排,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公用经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地税事业健康发展。各项经费支出要在核定的限额内从严控制。不得随意超支,不得随意提高报销标准,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杜绝浪费。
(一)办公费用
市局机关所有的办公用各类纸张、笔墨、磁盘、洗涤用品、毛巾、清扫工具、电池、茶叶等消耗品,原则上由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购回后交由办公室保管人员保管并发放。采购、保管、发放三个环节要建立完整的入库、领用、库存登记手续。确需机关其他人员自行购买办公用品的,要提前办理申请手续。支出在500元以下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采购,支出在5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采购。未经批准,
机关其他人员擅自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其他人员采购的办公用品同样要与办公室保管人员办理入库、领用登记手续。
(二)设备维修费
市局机关办公区域内的水、电、暖设施,其他各类设施、设备、用品、器具需要维修的,由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维修费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维修,维修费支出在500元以上的,经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维修。办公室要做好维修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务用车辆费用
市局机关公车改革后留用公车的费用支出,要在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费用限额内支出。动用公车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且要建立《公车使用登记簿》,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留用公车确需维修保养时,由司机提出申请。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以维修保养;支出在500元以上的,要经分管局机关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四)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须按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按《乌海市地税局工作人
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乌地税发〔1998〕85号)执行。餐饮费、医药费和出租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2、外出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电报、电话费,各种旅游门票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3、因公外出人员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席卧铺的,要提前向分管机关财务的局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所发生的飞机或软卧费用,只准报销相当于同样行程的硬卧火车票的费用。
4、因公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察,如果会务费、学费、培训费、考察费中已经包括就餐费的,则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期间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只报销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5、因工作需要被区局抽调外出参加工作的,由区局或其他单位负担餐饮费用的,则在外出工作期间不再报取误餐补助,只报销往返路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6、凡因公外出的人员,按实际外出天数发放交通补助。如果自带公务用车外出的,则不再发放交通补助。
7、因公外出预借差旅费的工作人员,应在回到单位的十日内,报销并结清预借差旅费;回到单位后,无故拖欠预借差旅费超过一个月的,从工资中扣除。
(五)固定资产购置
1、市局机关需要零星添置各类固定资产,由市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其他部门或科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交购买计划,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批准后购置。否则自行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凡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30000元的,要严格按照大宗物品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六)图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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