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关于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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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外船司(2002)安字第081号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加强保密管理,严格保密责任,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工作考核内容
(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公司及部门党政一把手及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须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1、建立与完善公司保密委员会及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以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和完善部门保密分会;配备1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各级领导在部署、研究涉密业务工作的同时,提出保密工作要求。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开展、同检查、同总结,坚持一级向一级负责。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要分管好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3、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4、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和公司的各项保密制度规定,依法定密,严格贯彻各项保密措施,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6、对负责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7、认真总结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8、积极支持保密部门及保密员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员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各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和本公司商业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国家或公司商业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司保密办备案,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国家或本公司商业秘密事项。
7、不准与亲人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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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及公司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国家秘密或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奖惩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保密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1、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公司商业秘密安全中作出成绩的;
2、对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举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3、涉密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的;
4、凡对新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能及时反馈,并采取保密措施切实保密的。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由保密分会申报、或由保密委员会可视其贡献大小,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工资晋级、一次性加奖、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等形式的奖励。同时将保密工作列入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先进评比和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保密委员会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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