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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工作,加强外事接待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对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方面的重要批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涉外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接待应坚持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提高实效、友好对等、不卑不亢、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外事接待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国际交流部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事接待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并应对学校布置的外事接待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四条邀请外宾来访应结合各单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与发展规划,提高计划性,尽量减少临时性、纯礼节性和无实质成效的接待。

第五条外宾来访前应要求对方明确来访目的、访谈具体内容、来访人员名单及背景介绍等。接待单位应针对来访

目的和访谈内容等做好充分准备,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业务商谈,力求产生实际效益和成果。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精通外语和富有外事经验的人员认真落实接待准备工作,包括制订详细的接待计划、准备会谈参考资料等,并报国际交流部备案。必要时,应当报国际交流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时间、外事纪律和外事礼仪,注意着装整洁;参加会见、授聘或签字仪式等正式场合应着正装;会见、会谈中应当关闭手机和避免其他干扰。

第八条接待活动中若涉及重要外事活动,如授予荣誉学衔、签署协议、接受捐赠等事宜,必须做好背景资料等相关文本,并提前1个月报国际交流部和相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类会见、仪式等接待活动,一般遵循职位对等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凡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2周将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部审核,由国际交流部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有下列来访人员或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见: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

(二)国外大学校级领导;

(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

(四)曾向我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

(五)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六)其他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七)校际合作签字仪式;

(八)在我校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

(九)重要捐赠仪式

第十条外事接待过程中应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等。接待任务完成后1周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交流部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内容包括接待效益和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遇外国记者或其他外籍人士采访、调查,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国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人员来访、捐助(赠)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外事接待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校外参观活动。第十四条接待过程中注意外宾安全,包括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醒外宾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

第十五条外事接待中应注意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本单位的保密内容和保密部位,并事先对我方参加接待人员进行教育和提醒。提供给外宾的介绍材料必须事先审核,严格把关。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国际交流部应制订外事接待专项经费预算,用于学校外事接待开支。

第十七条接待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事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不得以其他名目虚假列支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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